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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microSD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根據規定,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工傷保險制度也房屋買賣逐步顯現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蓋範圍還不夠寬,保障水平還不夠高、保障功能還不太全等。而最受爭議,群眾呼聲最高的莫過於上下班途中的工傷問題。
  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關鍵,實踐中有“時間論”和“路線論”兩種觀點。即按上班時間時段和上班路線路段來劃分和認定。從時間角度出發,一般理解是上下班竹北買房途中首先應該是按單位規定的上下班時間計算,大部分單位都會有相關的規定。
  而最新的司法解釋顯然擴大了這個規定的外延。司法解釋界定的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非常人性化。公眾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有時候下了班固態硬碟以後,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這些都應該屬於合理時間。法律認同的這些情況,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不過,對於一些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職業,如新聞記者、保險銷售人員,則應看出行目的和地點來界定租辦公室工作時間。出去採訪或推銷,是以工作為目的,也應該認為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也算工傷。
  而從路線角度講,我國公民具有較強的家庭觀念,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等行為所導致的路徑變化也應當被認定為合理的路徑,均可以認定為工傷,這體現了人性化原則。由此,這次司法解釋的修改算是給路線之爭畫上了一個階段性句號。
  如此一來,這部將於今年9月1日施行的《規定》,從人性化角度調節了“時間論”和“路線論”,無疑可以更好地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當下,用人單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時候,容易忽視甚至傷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站在職工這邊,但法律如果不能被執行就形同白紙,由此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顯得十分必要。
  如何加大強制力度?其一,法律應貫徹好企業在工傷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可以從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
  其二,應落實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力度。在這些強力措施的保護下,工傷條例才能切實保護職工權利。董平(江蘇職員)  (原標題:人性化工傷新規為職工撐起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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